“公民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这一建议错在哪里?
何亚福
近日,《新华日报》刊发题为《提高生育率: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的新任务》的署名文章,针对中国人口出生率面临断崖式下跌提出相应对策,其中有一项建议是设立生育基金制度,40岁以下公民不论男女,每年必须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基金,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时,可申请取出并领取生育补贴,如未生育二孩,账户资金则待退休时再行取出。
8月16日,我在腾讯新闻“企鹅问答”栏目发表了对这一建议的评论,财新网也刊登了采访我的报道,主要内容如下:
“公民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这一建议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生育率,这个目标是对的,但所采用的手段却是错误的。
首先,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险费率合计为39.25%,在世界上属于较高水平。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如果实行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不可避免会进一步推高社会保险费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这与“十三五”规划的有关建议背道而驰。
其次,为提高生育率而出台的政策,应该是能够减轻所有养育家庭(包括一孩家庭)的负担,而不是加重其负担。比如对有孩子的家庭减免税收、提供育儿补贴等。而“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则会加重包括一孩家庭在内的养育家庭的负担。
第三,这一建议说“40岁以下公民要缴纳生育基金,如果未生二胎,账户资金则待退休时再行取出”,由于将来不可避免要延迟退休,退休时至少60岁了,从缴纳生育基金到取出生育基金,中间至少间隔了20年,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这笔钱缩水了多少?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民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在实际操作上也有问题,因为现在许多人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工资,那么是否要缴纳生育基金?
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着有关“二胎保证金”的消息,称有一些地方实施婚姻登记时先行收取5000元“二胎保证金”,“什么时候生二胎就什么时候返还,不生二胎就不返还”的政策。对此,民政部门已经表示,婚姻登记时“收取二胎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纯属谣传。
如果按照《新华日报》这篇文章的建议,“家庭在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时,可申请取出生育基金并领取生育补贴……如公民未生育二孩,账户资金则待退休时再行取出。”这与“二胎保证金”有多大区别?
我认为,鼓励生育不应该变成强制生育。鼓励生育的主要措施是在税收、教育、医疗等方面切实减轻多生孩子家庭的养育负担,但不处罚少生家庭;而强制生育的主要措施是处罚少生家庭。
那么,“公民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是否属于强制生育呢?我认为,如果所缴纳的生育基金占工资比例很低,比如只占1%,那么还算不上是强制生育,但已经有强制生育的苗头了;如果所缴纳的生育基金占工资比例较高,比如占10%甚至20%,那么就属于强制生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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