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丁,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又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例如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实行浮动基础保证金制度,根据***交纳的结算准备金的多少,确定***最大的可持仓量。如果***要超过这个最人持仓量,则必须按比率调整其结算准备金。
保证金=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A)
(A)为保证金比率,是一个常数,由各个期指交易市场依据不同的市场情况自行决定)。
由此可见,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的持仓限额,可以使得保证金维持在一个风险较低的水平。当客户要求持有更多的期指合约,在原来保证金不变的情况下,就会使得保证金账面金额低于初始保证金,交易者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然后,才能持有更多的合约。
(2)对***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的持仓限量越小。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净持仓限量为7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2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8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每个客户编码个的净持仓量(多头持仓量与空头持仓量之差〕不得超过2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6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4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待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例如上海商品交易所的大户申报制度规定,当交易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限仓规定的80%时,***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交易头寸和资金等情况。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或客户,交易所必须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直至由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名称、***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