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磨刀不误砍柴功
分析员 冯涛
对于“十年磨一剑”的创业板来说,社会各界充满了期待。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但是从《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内容看,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换句话说,目前中国创业板存在先天不足,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则并未对退市制度与监管创新作出强调。如果这方面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那麽创业板还不如不推。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表示,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意味着创业板马上就会推出,还需要一段时间修改相关规定和出台其他配套规则。
众所周知,创业板推出的首要前提之一,就是要有一套与目前主板市场不同的监管系统,原因是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上市资源不同。投资者通过创业板投资成长型创业企业,创业型企业固然有自住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等优点,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缺点,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明显要高于主板市场。
因此,一旦推出创业板,必须要求其效率更高、监管更严,并且在制度上必须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也需要做市商制度。
目前中国主板市场存在的一大弊端就是没有退市机制,大部分“垃圾”企业之所以能在市场茍延残喘,甚至焕发“第二春”,靠的就是注资重组,依靠重组题材投机恶炒的现象主板市场中屡见不鲜。这样做的後果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使得市场的估值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创业板一旦重蹈主板市场的覆辙,其结果将更加难以想像。相比上市条件严格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公司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现象时有发生,要避免创业板成为部分企业圈钱变现的工具,对上市後的退出机制必须进行完善。
美国的纳斯达克堪称创业板市场的典范,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该市场一年中退市的上市公司占总量的20%,尤其是那些泡沫中诞生的大部分公司犹如昙花一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创业板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完善的退市制度是纳斯达克幸存至今、日益壮大的前提之一,也是创业板推出的必要前提之一。
另外一个前提就是做市商制度。由于创业板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其自身规模小、参与者少的特点,必然使其流动性容易出现问题,造成买卖困难,价差加大,如果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来维持市场流动性的话,一些股票甚至会出现零成交的情况。
我国推出的创业板应该采用做市商制度。具体的方式可以选择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和部分实力较强、没有违纪记录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参与做市商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之後再进一步推广。
从国外的情况看,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创业板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不论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门槛降低、资源扩充必然导致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管理层监管到位。但是事实是,目前主板市场的监管已经让管理层不堪重负,如果继续实行现有的监管体系,其结果就会使得创业板与主板市场无异,无非规模变小,更加混乱。因此,监管创新刻不容缓。
对于创业板的监管创新要有两个条件,首先,不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由于创业板上市门槛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比较低,这样会使得监管的成本提升,这就要求管理层在监管创新上避免行政资源无谓浪费。
另一个条件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拿来主义必然有其弊端,照搬纳斯达克经验肯定会出现问题。国外的创业板有成功与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
对于管理层而言,创业板牵涉到中国创新型企业、以及风险投资发展的未来大计,目前最重要的是,吸收主板市场的前车之鉴,借鉴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推出创业板的目的绝不是为部分企业提供了又一个零成本、零风险的圈钱场所,更不应该向投资者转嫁成长性企业的风险与成本、让投资者再次成为“散财童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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