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每年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近千次,其中7级以上足以造成巨大灾害的地震有十几次。为此,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已设立较为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基本是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协作,对地震带来的财产及人身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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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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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震保险首先由保险公司承保,然后政府再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承保。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在发生损失赔偿时,750亿日元以下初级巨灾损失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750亿~10774亿日元的中级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10774亿~41000亿日元的高级巨灾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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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财产保险不同,日本的企业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均按实际损失在承保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政府对企业地震保险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是通过严格险种审批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审查来控制企业地震保险市场风险。
而地震保险在新西兰是强制保险险种,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三方协作组成地震应对体系。地震委员会提供强制地震保险产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负责法定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赔偿;如果想获得超过法定标准的保险保障,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性地震保险;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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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以内的损失。如果损失超过2亿新元,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分三层:损失额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的60%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若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若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直至基金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