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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31 1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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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央行近期用100亿元来启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性建设,并不是用来托市的。

    然而,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相互矛盾的种种说法甚嚣尘上,令本已浑浊不堪的市场再添迷雾。而央行有关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总规模将达到680亿元人民币。

    不会入市

    “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会入市”,因此不会直接影响市场,针对日前“投资者保护基金将通过支持券商曲线入市”的种种传言,记者采访到的经济学家一致表示不认同。“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平准基金是两个概念,前者不能入市,主要用于券商占用保证金时‘填窟窿’。”某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对记者表示。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立法专家告诉记者,投资者保护基金不可能用于救市,也不可能用于救券商,而是在证券行业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后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现在流通市值将近1万亿元,投资者保护基金即使有1000亿元规模,也救不了大盘。”他说。

    这位立法专家介绍,国外投资者保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险,像银行存款保险那样,万一券商出事破产,投资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另一种是券商出资设立保护基金,一旦券商破产或市场有特殊重大事件造成投资者损失,由这个基金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作为一种额外的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会进行有风险的投资,一般情况下会存放在银行,不会轻易动用。

    该专家说,建立起基金后,会成立一个类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决定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使用多少等。这个机构由证监会管理的可能性较大,但应该不会是行政隶属关系,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该决策机构成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金融专家和公益基金管理专家等。

    定位差异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定位和使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应该有详细规定。”虎杰投资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张寅对记者表示。

    从已披露信息看,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前述立法专家举例说,如果某券商垮了,资产不足以抵偿负债,客户保证金又被挪用了,过去往往由政府出钱补偿,但其实政府出钱买单并不合适;有些情况下是因为交易制度出现问题造成投资者损失,政府和券商出钱补偿都不适合。这些情况下就会使用投资者保护基金。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曾表示,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但银河证券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现在国内提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国际同类基金用途其实是不相同的。她说,国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由券商共同出资建立,就市场整体环境互相支持,对行业不可避免的损失给予赔偿,管理非常严格。如果是个别券商弄虚作假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不会赔偿的,问题券商必须自己承担责任,否则就是保护欺骗。如果是券商操作失误,也应该由券商自己承担后果。

    忌过度使用

    前述立法专家对记者强调,投资者保护基金只能用于突发事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在于,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有可能因为市场原因破产,交易也可能因为突发事件出现问题,投资者保护制度可以完善交易制度,控制突发事件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基金使用的次数越少越好。如同创可贴,偶而碰伤贴一个,但如果贴得到处都是,解决的方法决不是找更多的创可贴,而是必须注意安全。”张寅认为,从正面看,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供了一个灭火器。但是,如果没有找到解决违规问题的办法,基金的意义就会被误用为为违规买单。此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只能在最困难的情况下使用,不能变成常态。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防微杜渐,频繁使用投资者保护基金容易造成过度和透支,那将令人担心。

    “如果真的要做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件事情,政府不应该拿钱出来。”对央行以100亿元出资作为该基金的启动资金,左小蕾认为,这对投资者不一定是好的引导,“让投资者以为损失有政府包”。左小蕾说,国家应该保护的是投资者权益,而非投资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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