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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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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1982年至今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1959年到洛杉矶加州大学经济系学习,其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经济系,获博士学位。曾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是第一位获此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学者。 1969年以名为《佃农理论——引证于中国的农业及台湾的土地改革》的博士论文轰动西方经济学界。1991年作为唯一一位未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者而被邀请参加了当年的诺贝尔颁奖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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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10:09:30 ]
标签:无      阅读对象:所有人
(续上期“五常问答室”《我不看好香港的经济前景》)
 
 
香港今后的前途有两个不容易解决的困难。第一个困难,是它们的政治体系正在向民主投票那方面走。不要误会,我不是反对民主投票,而是肯定地认为,如果民主投票没有一个上佳宪法的维护,会带来不少困难。
 
美国的民主政制曾经有百多年的光辉日子。我认为这难得的成就是源于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说来也奇怪,当年美国总统杰弗逊起草宪法时竟然忘记了把权利法案放进去。后来还是当时的前总统华盛顿在欧洲知道,立刻提醒,权利法案于是补加。
 
权利法案的主要功能,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包括产权,要有清楚的界定及保障。这是说,票不可以乱投,因为投票可以剥夺他人的权利。到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什么事项可以通过民主投票决定,什么不可以,是重要的学问。可惜之后的数十年,因为不同阐释的演进,权利法案的功能是被削弱了。好些半个世纪前在美国不能投票的事项今天可以。
 
没有明确权利法案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民主投票我是反对的。这是因为投票会导致分饼仔的效果,把某甲的权利转移到某乙那方面去。以香港为例,虽然今天还没有普选,但那所谓功能组别的议员取舍,有如下的大问题。你问一个议员他是代表着哪些人,他立刻答得出。你问他是否要争取这些人的利益,他会答当然是。很不幸,这是说他是一个争饼仔的代表了。如果民主有明确的权利法案的保障,这种代表不会存在。
 
重要的科斯定律说,清楚的权利界定及维护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民主投票,如果没有一个清楚的权利法案执行与维护,市场的运作一定会受到损害。弗里德曼曾经对我说,宪法是一回事,怎样履行是另一回事。他说,拉丁美洲的国家把美国的宪法搬字过纸,但搞得一团糟。另一方面,大家都知道,亚洲的国家推行民主政制,效果一般是令人尴尬的。
 
八十年代初期我极力反对中国以民主投票推行改革。这绝对不是因为我赞成独裁,也不是因为我认为北京是一个独裁政制。我没有跟进中国的政治体系,就是今天也不大清楚。我当时肯定的,是如果中国以民主投票推行改革一定不会有好效果。
 
香港前途的另一个大困难,下次再谈。
 
(本问题的回答未完,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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