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创作要跳出作家私人恩怨的小圈子
刚刚出版的最新一期《十月·长篇小说》刊登了杂志社的一份声明。声明说:“本刊2016年第五期以长篇小说体裁刊发的叶晔的《寻屋记》,由于小说中多位人物用了真名,给当事者造成伤害、带来麻烦。如说温将军提议村庄搬迁、温将军家庭亲缘关系、家人做人做事特点,几位以真名出现的村民的命运故事等,均与事实不符。”为此,《十月》杂志社特向温将军及家人并村民们致歉,同时,该刊声明,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如因小说引起矛盾纠纷,由作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家专事刊登长篇小说的文学杂志发表声明,承认自己刊登的作品出现了“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这让人感到有点错乱。小说是虚构的作品,这是一个连中学生都知道的“文学常识”。不要说现在在年轻的文学读者中流行的神怪玄幻小说了,即使是现实主义小说,作家的创作虽然要求足够的真实性,但这种真实性并不是事实的真实,而是文学的真实,也就是要求作家所讲故事是在现实中可能发生、应该会发生的,而不是已经发生过的。
鲁迅先生一段让人耳熟能详的话,道出了小说创作的这一基本特点:“所写的事迹,大抵有一点见过或听到过的缘由,但绝不全用这事实,只是采取一端,加以改造,或生发开去,到足以几乎完全发表我的意思为止。人物的模特儿也一样,没有专用过一个人,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脚色。”因此,尽管在小说写作的历史上,经常有读者会“按图索骥”,以为某个文学形象的原型是现实中的某某人,但这大都是不靠谱的,是不符合文学阅读的原理的。
但是,小说《寻屋记》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这部小说并不长,按现在的流行说法只是个小长篇,它讲的是现在各地正到处出现的城镇化中的故事。城镇化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但在农村居民房屋拆迁、人员安置等方面,也存在着突出的矛盾,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作家重视的题材。但是,由于作品中的多位人物采用了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物名字,作家本人又与现实中的这些人物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很容易被熟悉他的人对号入座。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又赋予这些人物以反面描写,甚至在他们身上以小说手法虚构各种给读者以反面理解的故事,也很容易被视为这是作家在贬抑这些人物。
当然,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求作家在给作品中人物起名时与现实人物不能重名,也是做不到的。但是,作家应该回避使用身边熟识的人的姓名,不能将他们写进小说中。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也可算是小说创作的一个不成文规则。《寻屋记》这样将多位人物用真名,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则,作者的这种做法,已经不是用文学创作原理能够解释的,而只能表明作者是在借用小说这一文学工具表达自己的个人恩怨。将这种态度用到小说创作中,自然是不足取的。
作家虽然是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与普通人一样,也有各种利益纠缠,包括和其他人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小说创作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公器,作家在创作中必须跳出个人恩怨的小圈子。如果公器私用,在小说中掺杂个人利益,利用小说创作允许的各种虚构手法表达个人利益的诉求,不仅会招惹来各种是非,其实也是在降低小说的品格。
令人忧虑的是,这种在小说创作中掺杂个人恩怨的“创作手法”并非个案,并且产生过多起法律纠纷,有的作家被判向人道歉,有的被判不得再版涉案作品,严重的甚至被判蹲狱。这些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有读者“对号入座”,法律判案是否准确也不乏可探讨之处,但是换个角度来看,作家在小说创作中也未能恪守鲁迅所说的“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这样一个小说创作特点,有应该吸取的教训。而像《寻屋记》这样,多位人物公然采用作家所熟识的现实人物真名,以至当真实的人物找上门来提出质疑,发表小说的杂志社无法面对,只能痛苦地承认“与事实不符”,让缪斯女神蒙羞,就更是伊于胡底了。
(深圳商报,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