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阳市国土局对抗国土部把文件当儿戏
《中国正义反腐网》撰稿/程 敏 发自浙江富阳

浙江省富阳市国土资源局门口(图片)
市人大代表私分59亩基本农田
2001年12月1日,富阳市春江街道八一村现党支部书记喻正其(杭州市人大代表),原村长董汉祥,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俩人利用手中大权及掌握村公章等职权便利的条件,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私自代表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以每亩3万元价格,将59亩3分的基本农田非法转让给自己喻正其名下做投资设立的《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原村长董汉祥将16亩零7厘的基本农田非法转让给做自己投资设立《达富纸业有限公司》。
12月1日,仅仅一夜之间,八一村党支部书记喻正其(杭州市人大代表)、原村长董汉祥,俩人暗中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村集体75亩基本农田刮分为自己作投资设立厂房,造成了大量基本农田毁灭。

八一村现党支部书记喻正其(杭州市人大代表)(图片)
事发后,八一村村民才发现75亩基本农田已经被支部书记喻正其、原村长董汉祥非法倒卖了,而卖主是本村党支部书记喻正其、原村长董汉祥,村民及其他村干部气愤的说:“这天底下哪里是卖土地,分明是村长、书记自己给自己分土地!”。


喻正其、董汉祥俩人为什么都在1997年每人注册一个公司?村民在工商局档案中查出证明俩人是当年企业法人代表
喻正其、董汉祥分别以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达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非法取得75亩基本农田,后将这些基本农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喻正其、董汉祥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同时按照《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愈演愈烈。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二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2006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更是将这二类涉土地犯罪被列为八类依法严惩的涉农犯罪之一。
村支书记和村长交换签订“土地协议书”
村民们告诉笔者,没有通过公开的村民会议,村民都蒙在鼓里,村两委会于1999年9月22日作出会议记要,后时间被改为1999年9月30日,村两委会记要中有明确记录:村两委会于1999年9月24日发出通知,以后所有土地定价格按不低于每亩地价58000元计算。村民并不知情。村委会已经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了。

村两委会于1999年9月22日作出会议记要

村两委会于1999年9月24日发出通知书

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喻正其(现党支部书记、杭州市人大代表)合谋交换签订土地协议书,而八一村民委员会连代表人也是空白签字?

达富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汉祥(原村长)合谋交换签订土地协议书,而八一村民委员会连代表人也是空白签字?将对事态的进展情况,《中国正义反腐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八一村土地价值在1999年已达到每亩58000元,村民们确实一致认可这一事实。然而,喻正其、董汉祥却利用担任村支书、村长的职务便利,在2001年12月1日,自己和自己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巧取豪夺,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将75亩基本农田转让给自己经办的企业用地。按照富阳市经济建设发展来,2001年的土地价值相比99年土地至2001年增值幅度很大,远远超过1999年,这是不需要懂一点经济常识都明白的事实。但喻正其、董汉祥却能利用担任村支书、村长的职务便利,未经过村民同意,俩人合谋于2001年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取得75亩基本农田,俩人私自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但明确看出在2001年12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中为什么没有甲方代表签字,都是乙方代表签字?
村民们从2002年1月份向有关部门举报喻正其、董汉祥合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侵占巨额集体财物。
2007年9月1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等介绍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方面情况,“以租代征”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违背土地管理、违背国家长远利益的一种行为,“以租代征”可能最终会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由于土地的交易是自发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交易的双方,农民始终处在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种种法律、经济的纠纷情况,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因此,我们决定把“以租代征”作为这次百日行动的重点。
在2007年10月份,国土资源部“百日行动”检查组来浙江省以严查“以租代征”为重点,浙江省土地违法占60%是“以租代征”非法用地案,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执法局副局长钟天明而事实不报,反而联合欺上瞒下严重腐败现象。直接造成了土地纠纷,严重影响了群众上访。
不仅仅国家土地资源流失和农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国土部门执法的形象,浙江省土地违法事件如何补救和处理,也将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重视。使今后的各项工作切实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土执法的权威和形象。
富阳市国土局违背国土部有关文件

富阳市国土局在2007年10月26日答复书
富阳市国土局在2007年10月26日答复给村民们内容是:喻正其在2002年7月依法取得工业出让土地31666.67平方米(47.4998亩),批准文号:富国用2002字第227号;2006年11月又取得工业出让土地7749平方米(11.6234亩),批准文号:富国用2006字第006968号;以上两宗土地合计面积59.1232亩。董汉祥在2004年7月依法取得工业出让土地(16.0001亩),批准文号:富国用2004字第001933号;以上三宗土地共计面积75.1233亩。但村民们举报材料提供中有两份在2001年12月1日,土地使用协议书,而土地使用协议书中明确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所有权属;乙方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后,使用年限为30年,即使用期从2001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在使用期内,乙方只有使用权,所有权绝对属甲方所有。
对富阳市国土局执法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村民们提出四项疑点:
疑点一、喻正其在2002年7月依法取得工业出让土地,从哪方面“依法”取得土地。是通过出租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疑点二、在2001年12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使用年限为30年,乙方(喻正其、董汉祥)只有使用权,所有权绝对属甲方(村委员)所有。富阳市国土局通过怎样手段变成“依法”取得工业出让土地办理给乙方(喻正其、董汉祥)?;
疑点三、富阳市国土局通过怎样方式程序把75亩基本农田变成“工业出让土地”。 国土局严重违背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严查“以租代征”有关文件;
疑点四、富阳市国土局没有公开75亩基本农田改变“工业出让土地”公告。

浙江省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大楼(图片)
富阳市国土局隐瞒“百日行动”检查组
国土资源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富阳市国土局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富阳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违法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依法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富阳市国土局 “挂羊头卖狗肉”
宣传《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
富阳市国土局、喻正其、董汉祥严重违反了有关颁发文件,也严重触犯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有关规定:第一条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二条、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6条、第7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2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4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