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综合设计
据报道,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速。此举被解读为,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和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可倒逼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但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更大可能目的是,为征收房产税(物业税)打好基础。
笔者认为,房产税必须预防的问题是:如同个人收入所得税那样——低收入者不征,高收入者总有办法避税,中等收入者成为征税的主角。
房地产税的讨论总离不开公平性话题,有的主张首套不征,有的主张按家庭人均面积征收。笔者主张:物业税(房产税)设计中,应综合考虑房产物业所有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按房产物业价值折算为该家庭的月度收入。如果,某家庭的综合收入(各种收入+房产物业折算的收入),低于以家庭成员核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然,起征点也应合理提高),则该房产物业免征物业税。如果,综合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应累进税率征收。
房地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有几个好处:一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水平有综合的考虑;二是对高收入者、大面积拥有房产者适用累进税率;三是对房产价值征税(价涨税增),对投机牟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四可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出租房屋的房租收入可能被征一次,房产税再被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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