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不审行不行?”出自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这一问,切中了圈钱体制的真正要害。利益中人的为之一惊,是不奇怪的。不过,IPO不审究竟是行还是不行,毕竟是一个大问题,而不是小问题,不可不为之一辩。
如果说中国IPO的审批制或审核制之存在,一开始还可以说是为适应不成熟的新兴市场状态之需要的不得而不为之的权宜之计,那么,当它最终成为权力寻租的腐败工具的时候,早就跟维持市场秩序健康的初衷相去了不知多远。笔者早就说过,行政审批或审核制的发行体制基础不改变,任何看起来似乎像模像样的市场化发行定价体制改革或者所谓市场约束机制的改革,不仅都不可能真正奏效,而且丝毫也改变不了中国式IPO“重融资轻回报”的基本定向。因为中国IPO的一切问题,从根本上说,并不仅仅是询价定价方式或发行承销方式的问题,而是发行体制的市场定位问题。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离不开权力寻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公正、有效的市场行为,说什么市场化的改革,无非都是骗人的。
用市场的观点来看,IPO的审核,本来就是市场自己的事情。市场应该也完全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市场机构进行和完成对IPO资格的审视、评价、鉴证、推介,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询价、定价和发行交易过程,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市场行为负责。这是我们一向所寻求的市场约束机制的根本基础,也是“买者自负”原则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然而,在行政部门和审核机构明知力不胜任却还非要勉为其难越俎代庖的条件下,靠行政权力硬撑起来的IPO审核实际上不仅没有尽到替投资者把关的功能,反而由于越来越不合逻辑也不切合实际的形式主义行为,而导致圈钱寻租者将政府信用当成了鼓励营私舞弊保护弄虚作假的掩护体,相关的中介机构也放弃自己应尽的审核责任而将应付过关当成了考八股,这就完全背离了IPO内容审核把关的本意而走向了它的反面,显然是非常可悲的,也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IPO审批制在形成行政权力崇拜的同时,客观上也把权力体系卷入了利益漩涡。这正是以往的一切IPO改革之所以往往一开始就发生方向性错误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不是吗?一说起IPO弊端,有的人就猛批起所谓的“新股热”,好像“三高”也好,“超募”浪费市场资源也好,都不关圈钱寻租的事,而是非理性的投资者自作自受似的。这是什么逻辑?这不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是什么?不能不看到,在IPO已经成为一个一层裹一层裹得严严实实的一种权贵利益体制的情况下,现行IPO体制的最大受益者,除了原始股东之外,其实何尝不也是那些形形色色的体制中人?所谓的IPO市场化改革,本质上无非就是跟“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利益中人商讨改变利益分配体制之方针大计,这岂能不比登天还难?
郭树清作为一个具有改革领先意识的学者型官员的这一振聋发聩的一问,究竟只是投入死水微澜的中国IPO体制的一颗水波不惊的小石子,还是足以掀起滔天巨浪的一场改革大风暴,现在也许还不大好说。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顶层设计思路的改变,毕竟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对圈钱寻租体制的釜底抽薪,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者的根本利益,需要的不仅是改革思路的清醒,更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大无畏的改革勇气。
用备案制取代上市审批制,是IPO市场化改革的必由之路,更是当前遏止IPO进一步沦为权贵勾结造假圈钱之恶性祸水的当务之急。尽管近期的监管新政对于提高IPO透明度和询价竞价的合理性等许多方面进行了若干有益的探索,但是,就目前现状来说,IPO市场化所欠缺的关键性条件,其实主要并不是作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的成熟,不能也不应该老是以此作为放弃、阻扰改革和拖延审批制改革的借口。一方面,监管层越早从IPO审核把关的具体事务中脱出身来,彻底摆脱相关的利益纠缠,不仅越有利于把IPO审核的责任还给有关的市场,从而避免越俎代庖变成代人受过,对政府信用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监管者有可能以更多的精力和更为客观公正的态度放在对于发行诚信和中介诚信监管的强化上,从而有效地避免市场为IPO过程中更多不实、不公的信息发布和不公平的内幕交易承担太多社会成本的基本前提之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强化,主要不是也不应该是过多的“以查代管”或“以罚代法”,而是体现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意识的提高。证监会应当像美国证监会那样,不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尽职尽责地做好应有的监管稽查工作,而且也能代表投资者向法院起诉那些大胆妄为的造假诈骗和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如是,则又何愁不能协同司法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筑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屏障?
一个法制环境的完善,一个监管职责的让渡,如果有了这两条,IPO不审有什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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