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包括铁道部、银监会在内的一些部委密集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政策,这被视为对国务院2月份明确的要求上半年必须出台“民间投资36条”全部实施细则的一种政治任务的回应。但同时,在2012年前4个月,宏观经济下滑的态势依旧明显的情况下,这种对民间投资的鼓励,也被认为是接力国家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对于铁道部等部委出台“民间投资36条”具体实施细则的行为,坊间对于“细则”本身以及一些部委出台细则的动机都提出了深度的质疑。以铁道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为例,总共14条的文件,尽管开头就有诸如“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等令人耳目一新的规定,也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但14条的文件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和真正的实施细则相去甚远,真正按照文件去操作,却依然有很多的疑问需要去明确。在承诺“不单独设限”的同时,对民间投资涉足铁路领域的范围却有明确规定。比如,文件规定“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暗含的意思是,民间资本不能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铁路运输企业”的重组。另外,从文件本身看,民间投资除了可以“参与建设”之外,对于庞大的铁路系统,如何确保自己的投资权益,却只字未提。
“实施细则”不像实施细则,更像一个纲领,这样的问题,不仅仅在铁道部出台的文件里,已经出台的六个部委的文件里,这样的问题也是随处可见。特别是,对于民间资本长期以来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等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应。比如,对于民间资本投资银行机构,银监会出台的文件对于最近大家热议的民间资本能否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这样的问题,却在文件里没有任何回应。根据以前出台的《村镇银行暂行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而不能是一般的民间资本,对于这样不合理的规定,在刚刚出台的实施细则里仍然没有修改。也就是说,民间资本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现有的制度性下,没有任何可能做第一大股东,你可以出资,但发起设立之后的银行却属于别人,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玻璃门”。
名义上不对民间投资设置歧视性的规定,但歧视性的规定在这些文件本身里面都随处可见。比如,在证监会的文件里,规定民间投资只能作为证券、期货等机构的参股者,不能控股,这本身就是对民间资本赤裸裸的歧视。而且,对于本次部委大规模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坊间还认为,这完全是为了救一些部门的“急”。比如,铁道部出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建设,似乎更被解读为为了缓解铁路建设资金之不足。目前铁道部负债2.4万亿,一季度亏损达70多亿,很多铁路因为资金不足而停工。在整个铁路投资体制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为了救急而吸引民间资本进来,本身就没有太多的诚意。再比如,外界认为,目前之所以开放民间投资,是因为经过4年前的四万亿计划,政府已经没有力量再去搞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为了遏制经济进一步下滑,只能依靠民间投资。
很显然,如果我们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垄断领域”,只能解读为一些垄断企业缺钱,一些行业没人干了,才给民间资本让出来。很显然,这样的鼓励没有任何意义。站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间投资36条”的确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对于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而言,鼓励和支持其发展,是长期的制度性命题。是鼓励发展非公经济,还是追求国企在所有领域的突飞猛进,这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方向性选择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说到底,是转变资源配置方式,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权力配置资源的传统方式,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让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中国要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其微观主体如果以国企为主,如果非公经济的发展空间进一步被挤压,这样的市场经济肯定不是真正以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
“从身份到契约”,这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分野。如果一个社会的各个主体分为三六九等,以出身论权利,这样的经济形态绝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发展非公经济,鼓励民间投资,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重要命题,而不是仅仅作为“稳增长”的一些临时性举措。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率高达60%以上的非公经济,其发展政策不应是短期的临时性举措。民间投资的战略地位不解决,民间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不解决,宏观经济就难以摆脱周期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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