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退市要有配套的惩处制度
深圳证交所昨日(4月20日)发布修订后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从5月1日起,也就是10天以后施行。这个上市规则最为吸引投资者的方面,就是丰富了创业板公司退市的标准体系。其中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管理层在公司退市方面的拖拉、迟疑一直饱受批评,而退市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我国资本市场加强法制建设、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投资价值的一个重要行动。现在,深交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退市标准,这体现了交易所积极听取市场意见,建设健康市场的一种努力方向,可以相信的是,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并且有退市公司的真正出现,有助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弥漫于创业板市场上的过度炒作风气。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一个公司退市,这不仅对公司来说,而且对它的投资者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既然不是好事,就必须有人为退市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遭受损失自不在话下,一旦退市,它就失去了利用资本市场寻求公司发展的可能性,起码是丧失了再融资的基本条件,而一些公司高管更是因退市而无法将自己持有的创业股票套现牟利;投资者承担损失也不在话下,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从理论上来说需要对公司负股东责任,公司退市,意味着其股票只能在三板市场交易,其股价自然会大幅度下跌,投资者将要遭受财产损失。但是,就这两个方面来说,公司遭受的损失与其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出了问题有直接关系,而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充其量只是投资失误,由于目前公司治理制度的普遍缺失,要求他们履行股东责任,只是满足了理论上的要求,实际上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建立公司退市制度,不是为了退市而退市,而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这样的原则,管理层有必要在推出退市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惩处制度。这些创业板公司在上市时,都进行了精心包装,但退市的事实却证明,这种包装基本上是不符合公司实际的。在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下,它们在IPO时普遍出现了高价,资金超募严重,但这些资金到了公司后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这种情况,退市公司和其保荐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必要向投资者作出赔偿。一些创业板公司在具有法律作用的招股说明书中都开列了投资项目,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这些投资项目却无法启动,这说明这些项目本身就是为了IPO而随意接着起来的,这种行为已经接近诈骗。因此,公司一旦退市,必须由有关方面对其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必须对退市公司和保荐人依法进行惩处。
这里尤其要说一说对保荐人建立惩处制度。一个公司能够进入创业板市场,保荐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他们也能通过保荐服务取得巨额利润。但是,对于保荐人来说,他们不仅要对保荐公司负责,更应该对投资者负责。事实上,普通投资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对发行公司的了解只能通过保荐人的介绍,而保荐人通过对公司的跟踪服务,可以对公司有透彻的了解,包括它的优点和缺点。在目前的保荐业务中,保荐人只对发行公司负责,竭尽所能为其发行上市,为其高价圈钱出谋划策,对投资者起了严重的误导作用,但它们对这种行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能够在公司退市时追究保荐人的失职责任,他们就会在压力下自然地倾向于选择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而不敢为了满足利欲而心甘情愿地做发行公司的保护伞。
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如果没有配套的惩处制度,那么,很可能将退市的板子打在投资者身上,而真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退市公司和其保荐人却溜之大吉。这种情况如果长期持续下去,那么可以预料的是,这项退市制度将进入死胡同。那些挤过审核大门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公司只有享受圈钱的快感,而不必担心退市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们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以了。而当投资者只能单方面地承受退市损失的时候,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远离这个市场,市场的末日也就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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